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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国资15(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ob欧宝最新地址 发布时间:2023-10-03 22:36:29 浏览量:1经2020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和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以“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6.负责设置1-2名安全员,协助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如操作规程、实验指导书、值班制度、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6.负责建立危险性物品(如化学试剂、实验气体、生物试剂、机械加工设施、特定种类设备等)使用台帐。
第九条学校、学院须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须结合本实验室自身特点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实验人员须通过学校、学院、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实验室须按照学校标准模板制作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并张贴在门外显著位置。
3.实验室须在涉危区域(如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等)设置警示标识。
4.实验室须严格遵守用水、用电、用气、消防安全规范,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施)。
6.与实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留宿,严禁在实验区域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如吸烟、烹饪、用膳、娱乐活动等)。
2.特定种类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3.实验室须建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验,做好相关记录。
2.气瓶须有效固定,有状态标识(满、使用、空),远离热源和火源,避免暴晒,附近张贴警示标识,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品,禁止在楼道、大厅等公共场所存放气瓶。
3.气体管路连接须符合标准,做到整齐有序,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4.气瓶使用前须检查气瓶的安全状况,使用后及时关闭气瓶总阀,再次检查其安全状况。如检查中发现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联系供应商处理,严禁私自处理。
2.冷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留出足够空间,加热设备不得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
涉及机械加工的实验室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人员经培训后方可操作,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防护。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须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
1.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以及辐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2.涉辐实验室建设和管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得生态环境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3.涉辐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职业病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须遵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至少组织4次实验室全面安全检查,学院每月至少组织1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须落实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须及时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将下发《整改通知单》,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关停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发生事故后,须遵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事故调查与追责遵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实验室除遵守本办法外还须遵守属地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石大京保〔2016〕3号)、《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试行)》(中石大京保〔2018〕10号)、《科研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8〕18号)、《科研实验室常用加热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8〕16号)、《科研实验室冰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8〕15号)、《科研实验室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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